(1)纳税人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消费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业务(1)应缴纳的消费税额=(650×56%+180×150÷10000)×70%+380×56%+80×150÷10000=470.69(万元)
(2)业务(2)进口烟丝的组成计税价格=(300+8)×(1+10%)÷(1-30%)=484(万元)
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484×13%=62.92(万元)
业务(2)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484×30%=145.2(万元)
业务(2)合计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额=62.92+145.2=208.12(万元)
(3)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资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额=900×56%+200×150÷10000=507(万元)
(4)将外购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可以按照生产领用量抵扣外购烟丝已纳的消费税。
甲厂国内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470.69+507-165×80%×30%=938.09(万元)
(5)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提货时受托方没有按照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要补缴税款,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缴。
乙厂应补缴的消费税额=(95+20)÷(1-30%)×30%=49.29(万元)
甲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处以甲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