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月购进新设备的成本不能一次性税前列支。
因为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本题购入设备价值超过500万元,所以不能享受该优惠
(2)当年的会计利润=8000-5100+700-100-800-1800-200+150+280-130-200=800(万元)
(3)转让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0+(700-100-500)×50%=550(万元)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5年(含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4)研究开发费用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0×75%=300(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8000+700)×0.5%=43.5(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80×60%=48(万元)
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43.5=36.5(万元)
研究开发费及业务招待费共计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0-36.5=263.5(万元)
(5)广告费扣除限额=(8000+700)×15%=1305(万元)
广告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00-1305=195(万元)
(6)业务(7)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50万元。
(7)残疾职工工资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400×2%=8(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8=10(万元)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400×14%=56(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56=64(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400×8%=32(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3-32=1(万元)
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10+64+1=25(万元)
(8)税收滞纳金和替员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违约金属于经济性质的罚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业务(9)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15=22(万元)
(9)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800-550(技术转让)-300(研发费用)+36.5(业务招待费)+195(广告费)-150(国债利息)+25(工资及三项经费)+22(营业外收入)=78.5(万元)
(10)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78.5×15%=11.7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