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务(1)的销项税额=690×50%×16%+550/(1+16%)×16%=131.06(万元)
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计税销售额为合同约定的收款金额),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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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业务(2)的进项税额=67.2+8000/(1+5%)×5%/10000=67.24(万元)。
(3)购进一批建筑材料,用于新建生产车间的进项税额可以分两年抵扣。
支付与贷款直接相关的手续费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3.6×60%=8.16(万元)
(4)业务(4)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额=130×(1+8%)×16%=22.46(万元)
业务(4)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4.5/(1+6%)×6%=0.25(万元)
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和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合计金额=22.46+0.25=22.71(万元)
(5)业务(5)的销项税额=450×(1+10%)×16%=79.2(万元)
(6)业务(6)应缴纳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额=30×(1+25%)/(1-40%)×16%=10(万元)
业务(6)应缴纳的进口环节的消费税额=30×(1+25%)/(1-40%)×40%=25(万元)
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合计金额=10+25=35(万元)
(7)业务(7)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3.84(万元)
(8)当月的销项税额=业务(1)131.06+业务(5)79.2=210.26(万元)
(9)当月的进项税额=业务(2)67.24+业务(3)8.16+业务(4)22.46+0.25+业务(6)10+业务(7)3.84=111.95(万元)
(10)当月的应纳增值税税额=210.26-111.95=98.31(万元)
(11)当月的城建税税额=98.31×5%=4.92(万元)
(12)当月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合计数=98.31×(3%+2%)=4.92(万元)
(13)当月应该缴纳的车辆购置税=30×(1+25%)/(1-40%)×10%+24×10%=8.6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