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1000×10%=100(万元)
(2)乙公司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1000+800+5)÷(1+6%)×6% =102.17(万元)
虽然甲公司并未派遣相关人员来中国提供相关服务,但由于服务接受方在中国境内,因此需要缴纳中国的增值税。
(3)应扣缴企业所得税=1000÷(1+6%)×10%=94.34(万元)
由于甲公司并未派遣相关人员来中国提供咨询服务和设计服务,因此劳务发生地不在中国,企业所得税的来源地不在中国,无需缴纳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来源地,由于支付方在中国境内,因此需要缴纳中国的企业所得税。
特别提示:
第(2)问和第(3)问结合在一起,考核的关键点是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来源地与增值税的境内、境外的判断标准是不同的。
(4)需要备案的项目有:分配股息、支付商标使用费、咨询费。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特定种类外汇资金,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设计费没有超过5万美元,无需进行税务备案。
(5)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理由:根据《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间接转让中国居民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财产,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