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①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②自2015年6月1日起,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也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业务(1)应缴纳的消费税=10×2.5×20%+10×2000×0.5/10000=6(万元)。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计算消费税。
(3)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3×50×20%+50×2000×0.5/10000=35(万元)。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4)①业务(3)的消费税纳税义务人是丙企业。符合委托加工条件的应税消费品的加工,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委托方。
②从价部分的计税依据=2.75×20=55(万元)。从量部分的计税依据为20吨。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首先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5)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2.75×20×20%+20×2000×0.5/10000=1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