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能足额抵扣。
理由:
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150000×80%=120000(元)
境内外综合所得收入额=120000+8000×80%=126400(元)
境内外应纳税额=(126400-80000)×10%-2520=2120(元)
境外综合所得抵免限额=2120×120000/126400=2012.66(元)
张某在境外实际缴纳个税1万元,高于抵免限额,只能按照抵免限额2012.66元抵免。
(2)不缴纳个税;
理由: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税。
(3)适用的所得项目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率为20%,汇算清缴时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
(4)取得的拍卖收入应预扣预缴的个税=8000×(1-20%)×20%=1280(元)
(5)综合所得应补税款=2120-2012.66-1280=-1172.66
即应该退还1172.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