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8年度补缴的房产税=650×(1-20%)×1.2%=6.24(万元)。2018年度补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1000×30÷10000=3(万元)。
(2)该企业12月购置办公楼应缴纳的契税=2200×4%=88(万元)。
(3)该企业2018年度的利润总额=2600-6.24-3+20=2610.76(万元)。
向贫困山区捐款扣除限额=2610.76×12%=313.29(万元),实际发生36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60-313.29=46.7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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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5600×14%=784(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20-784=136(万元)。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5600×2%=112(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112=8(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5600×8%=448(万元),无须调整。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合计数=136+8=144(万元)。
(5)广告费扣除限额=(68000+6000)×15%=1110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300-11100=200(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660×60%=396(万元),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68000+6000)×5‰=370(万元),因此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为370万元,实际发生额为66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60-370=290(万元)。
(6)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向非居民企业借款支付利息费用扣除限额=3200×6%/12×6=96(万元),实际发生额13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0-96=34(万元)。
(7)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加计75%税前扣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60×75%=345(万元)。
(8)国债利息收入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70+150=220(万元)。
(9)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所得=2300-1400=900(万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900-500)×25%×50%=50(万元)。
(10)应纳企业所得税=(2610.76+46.71(公益性捐赠支出)+144(三项经费)+200(广告费)+290(业务招待费)+34(利息支出)-345(研发费支出)-220(免税收入)-900(技术转让所得)×25%+50=515.12(万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15.12-240(预缴税款)=275.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