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7.5+5)÷(1-15%)×15%=7.5(万元)
(2)需要交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业务中,消费税计税价格=(37.5+5)÷(1-15%)=50(万元)
50×60%=30(万元),低于售价38万元,为非直接销售,需要缴纳消费税。
(3)赠送客户计征消费税的计税依据的金额=36÷80%×20%=9(万元)
(4)应按生产领用数量抵扣已纳消费税。
准予扣除的已纳消费税=7.5×40%=3(万元)
(5)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业务3中6月份应纳消费税=36×70%×15%+9×15%-3=2.13(万元)
7月份应纳消费税=36×30%×15%=1.62(万元)
应纳消费税合计=2.13+1.62=3.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