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期销项税额=980×13%=127.4(万元)。
【思路点拨】将自产实木地板用于本企业会议室装修,增值税无需视同销售,因为属于将自产货物用于应税项目,而不是非应税项目。
当期进项税额=26+56×10%+5×9%+0.78=32.83(万元)。
【思路点拨】将外购免税农产品用于生产l3%税率货物,按照“买价×10%”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127.4-32.83=94.57(万元)。(2分)
(2)组成计税价格=[56×(1-10%)+5+6]÷(1-5%)=64.63(万元)。
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64.63×5%=3.23(万元)。(1分)
如果A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处以A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1分)
【思路点拨】委托加工的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材料成本不合增值税,由于购进免税农产品按照
“买价×l0%”抵扣进项税额,购进原木支付的运费应该计入材料成本,因此材料成本=56×(1—10%)+5。
(3)销售和视同销售实木地板应纳的消费税=(980+980÷2500×100)×5%=50.96(万元)。
【思路点拨】将自产实木地板用于装修本企业会议室,在消费税上属于自用于除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用途.需要在移送使用环节计算缴纳消费税。
生产领用实木地板应抵扣的消费税=3.23×50%=1.62(万元)。
【思路点拨】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实木地板用于连续生产实木地板,已纳消费税允许抵扣。
应缴纳的消费税=50.96—1.62=49.34(万元)。(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