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问考核的是会计利润的调整。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应按照“价款+增值税”计入营业外收入。应调增的会计利润=20+2.6=22.6(万元)。
(2)
本问考核的是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处理。固定资产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资本化,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费用化。应调增的会计利润=18÷12×8=12(万元)(1月至8月需要资本化)。
(3)
该企业2021年的会计利润总额=480+22.6+12=514.6(万元)。
(4)
①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3700+1000)×0.5%=23.5(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130×60%=78(万元)
纳税调增=130-23.5=106.5(万元)
②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20万元。
③新产品研究开发费允许加计扣除75%,应调减=200×75%=150(万元)
④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150-106.5-20=23.5(万元)。
(5)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3年内扣除。在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①2020年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140×12%=16.8(万元)<实际发生额20万元,2020年纳税调增=20-16.8=3.2(万元),可以结转以后三个纳税年度内扣除。
②2021年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514.6×12%=61.75(万元)<上年结转扣除额3.2万元+本年实际发生70万元=73.2(万元),先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2(万元),再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3.2-3.2-61.75=8.25(万元)。
③直接捐赠支出、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的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营业外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20+8.25=48.25(万元)。
(6)
①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800×14%=112(万元)<120(万元),纳税调增额=120-112=8(万元)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800×2%=16(万元)>15万元,据实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800×8%=64(万元)>60万元,据实扣除。
②支付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③残疾人员工资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70万元。
④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所以应调增30万元。
合计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70-30-8-10=22(万元)。
(7)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120-120×(1-10%)÷10×10÷12=111(万元)。
(8)
境内应纳税所得额=514.6-23.5+48.25-22-111-150=256.35(万元)。
(9)
本问考核的是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扣除。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70÷(1-20%)×20%+20÷(1-30%)×30%=26.07(万元)
境外所得抵免限额=[70÷(1-20%)+20÷(1-30%)]×25%=29.02(万元)
需要在我国补缴企业所得税=29.02-26.07=2.95(万元)
应纳的企业所得税=256.35×25%+2.95=67.0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