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务(1)应缴纳的资源税=200000×1000×8%÷10000=1600(万元)。
(2)可以扣除。
理由: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3)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外购原煤购进金额×(本地区原煤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煤适用税率)=100×(8%÷6%)=133.33(万元)。
业务(2)应缴纳的资源税=(450-133.33)×6%=19(万元)。
(4)纳税人自产资源税应税产品加工为非资源税应税产品销售的,视同销售,按照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作为应缴纳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5)业务(3)应缴纳资源税=(100-30-10)×6%=3.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