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息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
利息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商标使用权收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业务(1)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40=20(万元)。
(2)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应予调减。
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100×(5%÷365)×365×2=10(万元)。
(3)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265-180)×(26.5÷265)=8.5(万元)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65-180)-8.5=76.5(万元)。
(4)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5(万元)。
(5)①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基数=2500+1300=3800(万元),可以扣除的广告费限额=3800×15%=570(万元),当年发生的480万元广告费可全额扣除,并可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广告费65万,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5万元。
②可以扣除的招待费限额1=3800×5‰=19(万元),可以扣除的招待费限额2=(30-20)×60%=6(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6=24(万元)
③可以扣除的福利费限额=(300-20)×14%=39.2(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44.7)-39.2=25.5(万元)
④可以扣除的工会经费限额=(300-20)×2%=5.6(万元),可全额扣除
⑤可以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限额=(300-20)×8%=22.4(万元),可全额扣除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5-24-25.5=15.5(万元)。
(6)可扣除的借款利息=500×2×5%=5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5-50=55(万元)。
(7)技术转让所得=1200-300=900(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0+(900-500)÷2=500+200=700(万元)。
(8)可以抵减的应纳所得税额=500×10%=50(万元)
可以免税的所得额=30-13=17(万元)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7万元。
(9)会计利润=2500+1300+240-600-460-210-240-120-130-105+282=2457(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2457-40+60-10-76.5-15-65+24+25.5+55-700-17-100=1598(万元)
应纳所得税税额=1598×25%-50=349.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