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到60%产品代销清单,并收到相应款项,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
增值税销项税额=3000×60%×13%=234(万元),进项税额无错误。
应补缴增值税=234(万元)
应补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234×(7%+3%+2%)=28.08(万元)
(2)应补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1200×20÷10000=2.4(万元)
应补缴印花税=(500+500)×0.3‰=0.3(万元)(1分)
(3)转让所得中所包含的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应予调减。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5%÷365)×183=2.51(万元)
(4)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基数=25000+13000+3000×60%+500=40300(万元)
可以扣除的广宣费限额=40300×15%=6045(万元)
发生的480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全额扣除,无需纳税调整。
(5)可以扣除的招待费限额1=40300×5‰=201.5(万元)
可以扣除的招待费限额2=(300-200)×60%=60(万元)
税前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60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0-60=240(万元)
(6)残疾职工工资加计100%扣除,纳税调减55万元。
实行股权激励,员工尚未实际行权,与股权激励相对应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68万元。
计算三项经费的工资薪金=6000-200-68=5732(万元)
实际发生的福利费=747+200=947(万元)
可以扣除的福利费限额=5732×14%=802.48(万元)
福利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47-802.48=144.52(万元)
可以扣除的工会经费限额=5732×2%=114.64(万元)
工会经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114.64=5.36(万元)
可以扣除的教育经费限额=5732×8%=458.56(万元)
教育经费支出135万元未超标,无需纳税调整。
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5+68+144.52+5.36=162.88(万元)
(7)技术转让所得=12000-3000=9000(万元)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0+(9000-500)÷2=500+4250=4750(万元)
(8)业务1:应确认的收入=3000×60%=1800(万元)
应结转的成本=2200×60%=1320(万元)
对会计利润的影响=1800-1320-28.08=451.92(万元)
会计利润=25000+13000+9400-16000-9600-2100-2400-5200-3300-420+2820+1800-1320
+500-400-28.08-2.4-0.3=11749.22(万元)
(9)应纳税所得额=11749.22-1000-2.51+240+162.88-4750=6399.59(万元)
可以抵免的应纳所得税额=600×10%=60(万元)
应纳税额=6399.59×25%-60=1539.9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