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居民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依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48000÷12=4000(元),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10元。
张某取得年终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8000×10%-210=4590(元)
(2)张某取得稿酬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20000×(1-20%)×70%×20%=2240(元)
(3)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000+48000)+20000×(1-20%)×70%-60000-2000
×12-1000×12=13200(元)
综合所得应纳税额=13200×3%=396(元)
(4)张某应申请的退税额=4590+2240-396=6434(元)
(5)不可以。
理由:自2021年1月1日起,对同时符合下列第①~③项条件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
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0000元计算扣除。即在纳
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0000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0000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①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任职且预扣预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②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各类工资、薪金所得,且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0000元。
③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任职受雇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张某2021年度1~12月的累计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各类工资、薪金所得,且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超过60000元,所以不符合规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