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①礼花厂销售给甲商贸公司A型鞭炮应缴纳的消费税=2000×1800×15%/10000=54(万元)
②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应税消费品,应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计算缴纳消费税。
应缴纳的消费税=400×1900×15%/10000=11.4(万元)
③应纳消费税合计数=54+11.4=65.4(万元)
(2)
销售给乙商贸公司B型鞭炮应缴纳的消费税=800×2200×15%/10000=26.4(万元)
以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抵、投”的,应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计征消费税。用于其他方面的,应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生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平均价计征消费税。
应缴纳的消费税=500×2400×15%/10000=18(万元)
将鞭炮作为福利发放,视同销售应缴纳消费税。
应缴纳的消费税=200×2300×15%/10000=6.9(万元)
应缴纳消费税合计数=26.4+18+6.9=51.3(万元)
(3)
丙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75+30)÷(1-15%)×15%=36.18(万元)
(4)
应该缴纳消费税。
理由:销售部分对应的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计税价格=(175+30)÷(1-15%)×60%=144.71(万元)<160万元,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160×15%-36.18×60%=2.2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