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恰当。不得以承接和执行业务的收入或利润作为晋升合伙人的首要标准。(1分)
(2)不恰当。对承接上市实体审计业务的每个项目合伙人,在每个周期内至少选择其一项已完成的项目进行检查。(1分)
(3)不恰当。除非出现特殊情况,否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尽量避免在同一年度内交叉实施项目质量复核。(1分)
(3)关于交叉复核的理解:例如,在同一年度内,由A项目的项目合伙人对B项目实施项目质量复核,同时由B项目的项目合伙人对A项目实施项目质量复核。除非出现特殊情况,如具有适当胜任能力和权威的人员不足,否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尽量避免在同一年度内交叉实施项目质量复核。
如果在同一年度内实施交叉复核的话,可能就会出现为了避免自己的项目被指出太多问题,而自己也较少的提出复核中发现的对方项目的问题,或者提的问题也都是比较容易整改的,这样不利于达到项目质量复核的目的。
(4)恰当。(1分)
(4)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应当对项目质量复核的实施承担总体责任,提供协助的人对自己提供的协助工作负责。
(5)恰当。(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