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反。应当将分所或分部纳入质量管理体系中,统一实施质量管理。
(2)违反。还应当指定专门的合伙人对质量管理体系特定方面的运行承担责任,包括职业道德主管合伙人、独立性主管合伙人、各业务条线的主管合伙人,以及监控和整改主管合伙人等。
(3)违反。应当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晋升机制,不得以承接和执行业务的收入或利润作为晋升合伙人的首要指标。
(4)违反。应当设定质量目标保证在财务和运营方面对优先事项的安排,并不会导致对是否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或具体业务作出不恰当的判断/要考虑,并需避免可能为了取得较高业务收入,对执业质量带来的不利影响。
(5)违反。应当将问责与相关责任人员的考核、晋升和薪酬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