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恰当。
(2)不恰当。针对其他部门参与审计业务的人员/需要按照职业道德要求保持独立性的人员,会计师事务所也须每年至少一次获得这些人员遵守独立性要求的书面确认函。
(3)不恰当。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项目质量复核制定政策和程序,并对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法律法规要求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审计业务或其他业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认为,为应对一项或多项质量风险,有必要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审计业务或其他业务实施项目质量复核。
(4)不恰当。参加审计项目的实习生属于项目组成员,应在提供服务期间遵守事务所质量管理政策和程序。
(5)不恰当。所有鉴证业务的工作底稿的归档期为业务报告日后60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