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从业人员( ),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