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计划工期为100天,关键线路为A、D、G、J、K。
2、塔吊进入现场的合理时间是开工后30天。
3、建设单位提出的方案可以满足工期要求。
B工作延误10天,此时经计算总工期为105天,与原工期相比延误5天,关键线路变为B、E、G、J、K。此时J工作位于关键路线上,将其工作时间由35天压缩为30天,总工期仍为100天,所以此措施可行。
4、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要求不合理。
在B工作延误的条件下,塔吊采取先E后G工作顺序时,塔吊闲置时间为60-25-10-15=10天,因此需要补偿塔吊闲置费用6000元。由于B工作延误的损失费45000元应予补偿。总计应补偿费用45000+6000=5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