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件1中存在的不妥之处:
(1)不妥之处一:施工高峰期现场同时使用机械设备达到8台,仅编制了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
理由: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否则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
(2)不妥之处二:由项目土建施工员编制安全用电及电气防火措施。
理由: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应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
(3)不妥之处三:报送给项目监理工程师。
理由:临时用电组织设计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现场监理签认后实施。
2.事件2中,项目安全员还应对塔吊的下列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动臂变幅限制器、行走限位器、力矩限制器、吊钩高度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
3.“四不放过”处理原则: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
3)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4)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4.事件4中,该次安全检查评定等级为不合格。
理由:安全检查评定等级不合格的条件有:汇总表得分值不足70分;有一分项检查评分表得零分。该次安全检查汇总表总得分为85分,但施工机具分项检查评分表得零分。故判定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