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施工单位提出的赶工措施费 7 万元不合理。
因为设计变更造成 7d 工期延误虽然是非承包人责任, 但 G 工作有 5d 的总时差, 使总工期只延长2 天, 所以承包人只需要赶工 2 天, 应提出 2 万元的赶工措施费。
(2) 施工单位提出施工机械窝工费 2000 元的索赔不合理。
因为该机械属租赁, 应按租赁费提出索赔, 且可以索赔 7 天。 所以应提出 7*700=4900 元的费用索赔。
【提示】 人员 、 机械窝工与总时差无直接关联。
2.不成立。
因为该石材由承包人与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 供货商延期交货导致工程延误, 承包人应向供货商提出索赔。
3.建设单位不合理之一: 未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进行审批。
因为根据规定, 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 14d 内审批完成, 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 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建设单位不合理之二: 建设单位认为变更设计增加款项只能在竣工结算前最后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因为根据规定,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4.不妥之处有:
(1) 建设单位在竣工结算时予以确认其中的 3 万元不妥。
因为根据规定, 发包人在收到现场报告的 2 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 发包人逾期未确认、 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 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
(2) 建设单位认为计日工的价款随着竣工结算价款一并支付不妥。因为根据规定, 计日工价款列入进度款, 与进度款一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