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件1中,发包方以通知书形式要求提前工期不合法。 理由:施工单位(总承包方)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包方)已签订合同,合同当事人欲变更合同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发包方不得任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合理工期。
2.事件2中,作业班组直接向总承包方讨薪合法。
理由:总承包方与没有劳务施工作业资质的包工头签订的合同虽然属于无效合同,但是作业班组完成了施工,有权向总承包方讨薪。
3.事件3中,发包方拒绝签认设计变更增加费不违约。
理由: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总承包方在确认设计变更后14d内不提出设计变更增加款项的,视为该项设计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变更。总承包方是在设计变更施工3个月后才提出设计变更报价,已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因此,发包方有权拒绝签认。
4.事件4中,总承包方提出的各项请求是否符合约定以及理由如下:
(1)玻璃实际修复费用的索赔请求符合约定。
理由:不可抗力发生后,工程本身的损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2)临时设施损失费的索赔请求不符合约定。
理由:不可抗力发生后,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停窝工损失费的索赔请求不符合约定。
理由:不可抗力发生后,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