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关于“以2020年6月5日《立案通知书》公告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的主张,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1分)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外,(0.5分)监管部门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为由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立案调查的信息公开之日,应当认定为揭露日。(0.5分)
2.万能科技关于“未披露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不具有‘重大性’”的主张,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1分)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虚假陈述的内容属于《证券法》第80条第二款、第81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或虚假陈述的内容属于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要求披露的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的,或虚假陈述的实施、揭露或更正导致证券交易价格产生明显的变化的,应当认定虚假陈述的内容具有重大性。(1分)
3.甲的投资差额损失为:2019年2月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2020年6月卖出价格之间的差额,(0.5分)乘以已卖出的股票数量。(0.5分)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入,在揭露日之后、基准日之前卖出的股票,按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已卖出的股票数量计算。(1分)
4.乙关于投资差额损失的主张,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1分)乙于2020年6月8日的买入行为是在揭露日之后,(1分)其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之间没有交易因果关系。(1分)
5.丙关于“其履职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1分)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张对虚假陈述没有过错,但不能提供勤勉尽责的相应证据,(1分)仅以其不从事日常经营管理、无相关职业背景和专业知识等理由主张其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分)
6.丁关于“其履职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1分)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独立董事在独立意见中对虚假陈述事项发表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并说明具体理由的,(1分)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但独立董事在审议、审核相关文件时投赞成票的除外。(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