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于5月31日成立。(1分)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采用合同书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1分)
2.丁公司对4辆货车的抵押权于6月5日设立。(1分)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1分)
3.丁公司关于“可以优先于甲公司受偿”的主张不能得到法律支持。(1分)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承租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占有租赁物但是未付清全部租金,又以该物为他人设立担保物权,(1分)融资租赁的出租人为担保租金的实现而订立担保合同,并在该动产交付后10日内办理登记,主张其权利优先于买受人为他人设立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分)
4.货车A的所有权于6月1日转移。(1分)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6月1日丙公司已经通过转让向赵某请求返还原物的权利来代替交付。(2分)
5.戊公司向丙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不能得到法律支持。(1分)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合同具有相对性,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合同当事人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1分)
6.货车A毁损后,乙公司无权拒绝向甲公司继续支付相应租金。(1分)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公司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1分)承租人仍应向出租人支付相应租金。(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