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李某和王某关于返还抽逃出资的义务“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不能成立。(1分)根据规定,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返还抽逃出资的本息,出资人以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分)
2.甲公司抵押给乙银行的5台工程机械属于债务人财产。(1分)根据规定,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
3.管理人不能取回销售给丙公司的产品。(1分)根据规定,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破产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买受人未依约支付价款给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的管理人依法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75%以上的除外。(1分)
4.甲公司拖欠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无需进行债权申报。(1分)根据规定,债务人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1分)
5.赵某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1分)该诉讼应当将被异议债权人即丁公司列为被告。(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