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公司的主张成立。在票据质押中,D公司是出质人、乙银行是质权人,甲资管公司并未登记在票据上,因此不享有票据权利,不能行使票据追索权。
2.B公司的主张不成立。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B公司不得以D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向乙银行承担票据责任。因此B公司的主张不成立。
3.C公司主张不成立。定日付款的商业汇票,应当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题目中票据到期日是2021年4月10日,乙银行于2021年4月19日提示付款,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而且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因此C公司主张不成立。
4.D公司主张不成立。经质押背书,被背书人即取得票据质权。票据质权人有权以相当于票据权利人的地位行使票据权利,包括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