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挖掘机维修不需要征得甲的同意。根据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乙的共有份额为4/5,故乙有权单独决定修缮,不必征得甲的同意。
乙有权要求甲分担20%的维修费用。根据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
(2)乙无权拒绝向丙支付全部维修费用。根据规定,因共有的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3)
乙的份额转让不需要征得甲的同意。根据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无须征得其他按份共有人同意。
(4)
乙在寻找份额买主时要求甲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须以同等条件确定为前提,发出的通知应包含同等条件之内容,未确定此内容前,优先购买权的期限不得起算。
(5)
丁取得挖掘机的所有权。根据规定,处分共有动产,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乙的共有份额为4/5,故乙有权单独决定处分该挖掘机,不必征得甲的同意。乙系有权处分,与丁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成立并有效,丁自乙向其交付该挖掘机时取得挖掘机的所有权。
(6)
甲与戊之间买卖挖掘机的合同有效。根据规定,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7)
丁有权拒绝戊交出挖掘机的请求。根据规定,戊虽为善意相对人,但尚未完成交付,不满足善意取得中的交付要件,戊不能取得所有权。丁已自乙处取得所有权,故有权拒绝戊的交付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