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即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为由对抗持票人。(2.5 分)
(2)A 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B 公司根本违约,A 可
以以此为由对 B 公司抗辩,但不能以此为由对 F 公司抗辩。(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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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该背书有效。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条件无效、背书有效。(2.5 分)
(4)C 公司不应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由于 C 公司未在汇票上签章,因此不是票据义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