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构成内幕信息。根据规定,公司分配股利的计划属于内幕信息。
(2)构成内幕交易。因为李某于1月25日向赵某提出“高送转”利润分配动议,赵某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将内部信息泄露给他人,构成内幕交易。
(3)福明公司的做法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的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4)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分配股利的计划属于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形成决议的2个交易日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本案中,董事会于2月26日(星期一)形成决议,至3月1日(星期四)已经超过2个交易日。
(5)孙某的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2018年1月25日),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6)程某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根据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构成内幕交易。
(7)王某的抗辩不成立。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不属于内幕交易”的规定,要求主体为已经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王某及其一致行动人仅持有福明公司2%的股份,故其抗辩理由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