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构成内幕信息。根据规定,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高送转”的利润分配预案属于公司分配股利的计划,具有“重大性”;在 2018 年 3 月 1 日公布之前,具有“未公开性”。(2 分)
(2)构成内幕交易。根据规定,赵某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内幕信息形成至公开之间的这段时间被称为内幕信息的敏感期),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构成内幕交易。 (2 分)
(3)该做法符合规定。根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2 分)
(4)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监事会就重大事项形成决议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及时进行披露。题目中董事会于 2 月 26 日形成决议,应自 2 月 26 日形成决议起两个交易日内及时进行披露,至 3 月 1 日已经超过 2 个交易日。 (3 分)
(5)孙某的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自内幕信息产生至公开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是内幕信息敏感期。《证券法》所列“重大事件”的发生时间,及规定的“计划”、“方案”等的形成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期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本案中,董事长李某于 2018 年 1 月底提出“高送转”的动议,尽管董事会未能于 1 月 25 日形成有效决议,但内幕信息已经形成。(3 分)
(6)程某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根据规定,程某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又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构成内幕交易。赵某将“高送转”信息告知妻子程某。随后,程某又将该信息转告福明公司股东王某。王某通过其控制的公司于 2018 年 2 月中旬多次买入福明公司股票,从买入时间“2 月”得知,程某告知王某的时间是在 3.1 日公告之前,属于内幕交易。(3 分)
(7)王某的抗辩不成立。“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不属于内幕交易”的规定,要求主体为已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王某在 2 月买入股票之前,持股只有 2%,不符合该要求。(3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