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无效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2.丙公司有权拒绝承担塔吊的维修费用。根据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丙公司作为出租人,可以拒绝承担维修费用。
3.丙公司无权直接要求乙公司在2016年2月支付全部剩余租金。根据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因此,丙公司在要求乙公司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前应先对乙公司进行催告,而无权不经催告而直接要求乙公司支付全部剩余租金。
4.塔吊属于丙公司所有。根据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5.法院应支持100万元利息。根据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除外。本题中,甲公司与丁公司约定的月利率是3%,折合成年利率是36%,超过了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6%的4倍是24%),超过部分法院不予保护,故法院应支持150万元利息中的100万元(借款本金5000万乘以24%再除以12个月=月利息)。
6.乙公司先清偿工程款的主张成立。根据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7.A银行要求提存3亿元及利息的主张成立。根据规定,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题目中A银行抵押登记在先,优先于丁公司受偿。因此本题中,A银行的抵押权顺序在先,丁公司的抵押权顺序在后但先到期,应将顺序在先的A银行的3亿元及利息提存,剩余部分再向丁公司清偿,所以A银行的主张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