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而且承兑协议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承兑行为的效力。所以承兑协议虽然被撤销,但甲银行已经作为承兑人签章,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2.F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F公司知道票据是偷盗伪造而来,不能享有票据权利。
3.G公司享有票据权利。根据规定,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之票据权利,受让人依照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则可以取得票据权利。F公司虽然没有票据权利,但F公司将票据背书给G公司,G公司是善意的支付对价的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
4.G公司无权向C公司追索。根据规定,在票据上的真实签章人,是票据债务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C公司并未在票据上签章,不是票据债务人,因此不能向其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