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丁公司无权要求戊公司返还机床。根据规定,虽然甲公司转让机床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但戊公司不知甲公司对机床无处分权。且戊公司是以合理的价格购得机床.因此构成善意取得,合法取得了机床的所有权。
(2)丁公司无权要求戊公司将20万元价款直接支付给自己。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依据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第三人已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该财产的,如果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3)丁公司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将赔款支付给自己。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此时存在第三人给付的保险金、赔偿金或代偿物,财产的权利人可以依法取回代替原标的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代偿物。本案中,一台机床灭失,保险赔款尚未交付给债务人,权利人丁公司有权行使代偿取回权。
(4)管理人可以向B银行请求支付适当报酬。根据规定,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
(5)就管理人初步调研情况,和解协议不能获得通过。根据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本案中,虽然大多数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愿意出席债权人会议并表示赞同。但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2 300万,而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为4 000万,没有达到2/3以上。
(6)庚公司拒绝就A银行未获清偿的30%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因此,保证人庚公司仍应按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额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