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根据规定,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购买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两者中的较高者为准。本题中,6.27÷9=69.67%>50%且超过5000万元,故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发行价格和限售期限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
根据规定,①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②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方案中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①可转换债券的期限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6年。
②转股期限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
③转股价格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1交易日的均价。
④乙证券公司为本次发行债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但上市商业银行除外。
(4)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根据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照证券法的规定,以书面方式发表附具体理由的意见并依法披露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主观上没有过错,但在审议、审核信息披露文件时投赞成票的除外。单纯地只是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声称自己无法保证该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构成主观上没有过错的理由。
(5)华美集团的抗辩理由(1)不成立。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6)华美集团的抗辩理由(2)不成立。
根据规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发行人实施虚假陈述,致使原告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原告起诉请求直接判令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