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兑人B的拒付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作为原因关系的合同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此时票据基础关系的瑕疵并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而且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题目中票据已经背书给不知情的F,因此B不能以该基础事由抗辩F。(2分)
(2)B公司应对30万元的汇票金额承担责任。根据规定,变造前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依照原记载事项负责。(2分)
(3)D公司的拒付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背书日期为相对应记载事项,记载与否,不影响票据的效力。本题中虽未记载背书日期,但是票据还是有效的。此外,D公司虽是伪造人,但在票据背书时加盖了自己的签章,因此D公司应当承担票据责任。(2分)
(4)C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C公司为被伪造票据的当事人,其并未在票据上签章,D公司的伪造签章行为无效,被伪造人C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2分)
(5)该汇票应无效。根据规定,票据的金额、出票(签发)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实务中,如果这三种事项的变更可以通过查看票面而发现,应适用该款规定。(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