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立。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有伪造、变造行为的,属于票据法上的“物的抗辩”,债务人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本题中,甲的行为构成伪造行为,承兑银行有权拒付。
(2)E公司无权向A公司追索。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伪造的,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本题中,A公司在票据上的签章是被伪造的,不应承担票据责任。
(3)D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律制度规定,其他组织与个人从事票据贴现业务,票据贴现行为(背书转让)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本题中C公司与D公司的票据行为构成了票据贴现,其背书转让行为无效,D公司并不能因此取得票据权利。
(4)E公司取得了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律制度规定,持票人善意取得票据的,不受前手权利的影响。本题中,虽然D公司在背书转让时并非票据权利人,构成无权处分,但是E公司善意,且无重大过失,且付出了相当对价,因此可以善意取得票据权利。
(5)E公司无权向甲追索。根据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票据伪造的,伪造人由于未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民法上的赔偿责任。本题中,甲是票据的伪造人,并未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应承担票据责任。
(6)E公司无权向B公司追索。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B公司在背书时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因此对E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