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能成立。根据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即使其担保物价值足以清偿所担保的债权,仍然享有破产申请权。
(2)不能成立。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不能成立。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4)不能行使。根据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撤销。但案涉担保设定时间不属于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
(5)不能成立。根据规定,债务人有破产原因,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以下收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非正常收入,管理人应当追回:①绩效奖金;②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③其他非正常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