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公司拒绝乙查询董事会会议决议的 理由不成立。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决议,但并未要求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2)A公司 有权拒绝回购乙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只限于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情形,不包括转让主要资产。
(3)B公司在本公司股价连续两日涨停的情况下, 有义务披露尚在进行中的谈判。根据证券法律制度规定,在上市公司证券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时,公司必须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等信息。
(4)A公司 不能通过协议收购方式,一次性向丙收购其所持有的B公司27%的股份。A公司和C公司同受甲控制,又都投资于B公司,在上市公司收购中属于 一致行动人,其所持有的B公司股份应合并计算,即8%。根据证券法律制度规定,在此情况下A公司最多只能向丙协议收购B公司22%的股份,其余部分必须以要约收购的方式进行,除非获得证监会对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
(5)乙关于A公司应向B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全部股份的要约的 主张不成立。根据证券法律制度规定,在持股比例达到30%并继续增持股份时,投资者可以选择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6)乙关于A公司的要约收购价款应当用现金支付的 观点不成立。根据证券法律制度规定,收购上市公司时,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方式。
(7)根据证券法律制度规定,收购期限届满,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A公司应当 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8)乙认为A公司向C公司卖出所持B公司部分股份违反相关规定的 理由不成立。根据证券法律制度规定,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18个月的限制。
(9)乙关于A公司向C公司卖出B公司部分股份所得利润应归B公司所有的 观点成立。根据证券法律制度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份在买入6个月内卖出,由此获得的收益归该公司所有。由于要约收购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故要约期满、A公司收购完成的时点不会早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6月10日距该时点 不足6个月。
(10)A公司不必向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根据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的,可以免于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办理股份转让及过户。本案中,A公司与C公司共同持有的B公司股份已经达到50%,继续购买5%的股份并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因而无需通过要约收购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