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题考核租赁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可以。根据合同法律制度规定,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本案中双方约定租期5年,但未约定租金支付的时间,因而应当在届满一年的时候支付。
(2)本题考核租赁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有权。根据规定,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3)本题考核租赁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权。根据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的,出租人有权解除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
(4)本题拷考核租赁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权。根据规定,承租人转租,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5)本题考核房屋租赁中承租人的优先权。 无权。根据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本题考核预告登记。 没有。根据规定,房屋抵押必须登记才能产生抵押权,本案中,由于张某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因此,在有预告登记的情况下,甲公司将房屋抵押给银行不发生物权效力。
(7)本题考核合同的法定解除。 张某有权要求解除与甲公司的门面房买卖合同,根据规定,一方迟延履行,经催告合理期限仍不履行的,守约方可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如果合同解除, 预告登记失效。合同解除导致张某的债权消灭,根据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的,预告登记失效。
(8)本题考核抵押与租赁和房屋租赁中承租人的优先权。 李某不能要求乙搬出门面房,根据规定,租赁在先并转移占有,抵押在后的,租赁关系不受影响,因此,李某必须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乙主张优先购买权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根据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第三人善意,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的除外。本案中,乙公司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因为李某通过拍卖已经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9)本题考核房屋租赁中同住人的权利。有权。根据规定,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的,其共同经营人或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