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题考核不安抗辩权。乙公司暂停发货没有法律依据。根据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在本题中,乙公司并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甲商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而且该笔货款已有担保,因此,乙公司暂停发货没有法律依据。
(2)本题考核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甲商场不能拒绝支付彩电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本案中,甲乙没有约定交货地点,乙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B公司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甲商场承担,甲商场应当支付价款。
(3)本题考核货运合同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有权。根据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本案中,货物因不可抗力灭失,乙公司有权要求运输公司退还所支付的彩电的运费。
(4)本题考核合同的法定解除和标的物的检验。 第一,甲商场有权要求将早餐机退货。根据规定,一方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本题中,甲商场明确告知乙公司早餐机是用于5月5日商场周年庆促销,必须在5月5日前到货,但乙公司迟延履行,5月6日才将货送到,导致甲商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第二,甲商场无权要求乙公司更换制冷效果有问题的冰箱。根据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本题中,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为2个月。冰箱于5月6日抵达甲商场,7月10日,商场才要求乙公司更换,已经超过约定的检验期。
(5)本题考核表见代理。有权。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6)本题考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甲关于乙无权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价款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乙未支付的到期价款为30%,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已经超过总价款五分之一。
(7)本题考核保证合同。 A与乙之间的保证关系成立。根据规定,主合同中虽无保证条款,亦未另行订立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即成立。
(8)本题考核保证方式。 A 公司关于保证形式为一般保证的主张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未就保证方式作出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认定为一般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