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题考核董事会会议。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但决议内容不合法。首先,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召开需有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会议决议由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A公司共有董事9人,5人出席会议。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同意通过了决议,因此,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和表决人数都符合公司法规定。但是,董事会决议内容不合法:更换独立董事是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属于董事会的职权范围。
(2)本题考核股东大会。首先,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 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该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即可。其次,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 增选一名公司监事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3)本题考核公司设立。丁设立C一人公司不违法,因为C公司没有从事与A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4)本题考核股东代表诉讼。 第一,程序不合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收到上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方有权代表诉讼。本案中李某并未书面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程序上不合法。 第二,请求内容不合法。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代表公司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李某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丙将损失100万返还给自己,是不合法的。
(5)本题考核股东义务。丙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法可以请求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本题考核股份的回购。无权。因为只有对公司合并、分立投反对票的股东才有权利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本案中,A公司并未合并或分立。
(7)本题考核股份的回购。表决程序和内容都有不合法之处。 第一,程序上:董事会5人到会不合法。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因维护自身价值回购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A公司共有董事9名,需6人以上出席。 第二,内容上:通过与股东协议方式,收购公司已发行股份15%,3年后再转让出去均不合法。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因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及维护自身价值或股东权益回购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