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C公司有权解除与D公司的租赁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本题中,D公司由于违约使用该房屋,致使该房屋受到损失,C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2)C公司有义务赔偿。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3)能。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本题中,C公司可以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拒绝E公司腾退房屋的要求。
(4)不成立。根据《民法典》规定,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因此本题中,C公司的主张不成立。
成立。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因此,本题中,B银行对A公司获得的200万元赔偿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①A公司有权主张收取2019年全年的房屋租金。2019年期间,E公司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依然是A公司,故A公司有权主张在此期间内的租金。②A公司应向C公司主张。D公司并不是A公司的承租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A公司只能向C公司主张租金。
(7)A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从F公司处取得货车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登记只是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8)不因未采用书面形式而无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因此,A公司与G公司的货车租赁合同有效。
(9)H公司有权请求G公司支付租金。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所以,A公司将货车转让给H公司后,原租赁合同对H公司继续有效。H公司有权请求G公司支付租金。
(10)有权请求。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定期租赁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因此,H公司解除合同后,即有权请求G公司交回货车。
(11)G公司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只有在房屋租赁的情况下,承租人才享有优先购买权。
(12)有权要求从拍卖款中优先支付7000万元土地出让金。根据规定,当事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抵押权依法实现时,拍卖、变卖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用于补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抵押权人只能就剩余价款主张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