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赵某应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财务数据 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根据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义务,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行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已尽忠实、勤勉义务,没有过错的除外。本题中,赵某为甲公司董事长,指使财务人员朱某通过账务处理使得公司符合上市标准,有过错,应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承担行政责任。
(2)乙会计师事务所应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财务数据 承担行政责任。根据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3)丙律师事务所应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财务数据承担 行政责任。根据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4)第一,孙某的行为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勤勉义务,是公司管理者应当在执行公司职务时勤勉尽责。本题中,孙某为甲公司的董事,却不关注公司事务,违反了公司法中规定的勤勉义务。 第二,孙某不能以此作为不应当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抗辩事由。根据规定,不了解公司情况,不直接参与经营管理等,都不能单独作为不予行政处罚事由认定。
(5)第一,55名投资者集体书面委托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代表投资者诉讼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直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 第二,丁投服中心代表投资者诉讼,该案件应当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或者专门法院管辖。根据规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由涉诉证券集中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6)投资者 张某不应当列为该诉讼案件的原告;投资者 李某应当列为该诉讼案件的原告。根据规定,在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特别代表人参加诉讼后,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调取符合权利人范围的权利人名单,由人民法院予以登记,作为代表人诉讼的原告。符合前述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如不愿意参加此次特别代表人诉讼,应当在法院公告期间届满后十五日内声明退出诉讼。未声明退出的,视为同意参加该代表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