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0年3月3日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生效的条件。2.2021年3月5日,A公司在厂房建成时即取得厂房的所有权。根据规定,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3.B公司抵押权的标的仅限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甲银行抵押权的标的为在建的房屋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乙银行抵押权的标的为建成的房屋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4.C公司的租赁权不能对抗甲银行的抵押权,但可以对抗乙银行的抵押权。根据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C公司的租赁关系在甲银行抵押之后,但在乙银行抵押之前。
5.不能。根据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本案中,A公司和C公司均为企业,因此,不要求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A公司可以留置该批材料,C公司无权要求取回。
6.A公司将厂房卖给D公司无需经过两个银行同意;A公司如果将厂房过户给D公司,D公司可以获得厂房的所有权,两个银行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7.①B公司和甲乙银行有权就保险赔款优先受偿。根据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按照原抵押权顺位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②B公司能够获得600万。根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本案中,保险公司就1号地块的赔款仅为600万。 ③甲银行获得800万、乙银行获得500万。根据规定,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甲银行抵押登记在先,乙银行抵押登记在后,甲银行优先于乙银行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