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甲公司不符合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甲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分配的利润未达到公司最近三年所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最近三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分别为:2200万,2400万和2600万,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应该是(2200+2400+2600)/3 х 30%=720万。但公司近3年现金分配的利润只有530万。 第二,该发行方案中,股票发行价格存在问题,主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曰的均价。
(2)第一,发行对象不符合规定,包括某信托公司管理的一个信托产品,根据规定,信托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第二,乙公司取得本次发行的新股后将取得对甲公司56%的股份, 乙公司承诺发行结束后12个月内不转让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以下主体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通过认购取得实际控制权的,战略投资者。第三,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础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75%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
(3)第一,公开发行优先股2.2亿股,不符合规定,公司发行优先股的数量不能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公司普通股只有4亿股; 第二,发行价格为5元每股,第一年股息率为6%,不符合规定,公司发行优先股要求公司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能够支付公司优先股1年的股息,按照该发行数量和金额,优先股1年的股息为6600万,公司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2200+2400+2600)/3=2400万元,达不到发行要求。 第三,采用浮动股息率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规定采取固定股息率。在本题中,根据盈利情况调整股息率的做法不符合规定; 第四,优先股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还可以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公司,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第五,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扩建一条生产线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2)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3)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该公司普通股并非上证50指数成份股,公开发行有限股募集的资金就应当只能用于(2)(3)两项用途。
(4)第一,张某和李某有资格向董事会提出临时提案,根据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向董事会提出临时提案,张某和李某合计持股比例达到3%的要求。 第二,董事会收到提案后 未将其列入临时股东大会表决事项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向董事会提出临时提案,董事会收到后2日内通知全体股东,张某和李某1月28日提出提案,距离2月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已不足10日,董事会有权拒绝。
(5)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根据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作出之日是2月5日,请求撤销之日是4月29日,超过了60天。
(6)可以。根据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案中,丙公司的控股股东对此是有过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