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书面抵押合同时,乙公司取得对两台设备的抵押权。根据规定,动产抵押,抵押合同生效抵押权产生。
2.①C公司已经取得设备的所有权。根据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这是动产交付的一种方式:指示交付。本案中,甲公司将设备卖给C公司,设备由B公司占有,甲公司将请求B公司返还原物的权利转让给C公司时,C公司即获得设备的所有权。②取得的时间为2020年8月12日,根据规定,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关于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即视为交付。
3.B公司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规定,只有在房屋租赁中才有优先购买权的适用,对于其他标的的租赁,并不适用优先购买权。
4.乙公司不能先要求张某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在本题中,在未约定担保责任承担顺序的情况下,由于物的担保由主债务人甲公司提供,乙公司应当首先就甲公司提供的物保行使抵押权,而不能首先要求张某承担保证责任。
5.A公司的观点不正确。根据规定,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本案中,甲公司以设备抵押担保乙公司的货款,在交付后10日内办理了抵押登记,乙公司的抵押权优先于A公司的抵押权。
6.D公司的观点正确。根据规定,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本案中,D公司就1号设备享有留置权
7.乙公司不能就2号设备行使抵押权。根据规定,当事人以生产设备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甲公司以设备设定抵押,但是未办理登记手续,乙公司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的C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