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C公司不能因B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虽然票据基础关系瑕疵并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但B公司与C公司之间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属于票据买卖行为(或非法票据贴现行为),是不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
(2)C公司对D公司的背书 转让生效。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影响背书行为的效力。(或答: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3)G公司应向X 银行提出证据证明G公司吸收合并F公司,从而证明自己合法获得票据权利。
(4)C公司不能以D公司装修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根据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5)C公司可以以D公司装修不合格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根据票据法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但所有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D公司装修不合格,C公司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而E学校无偿取得,C公司可以拒绝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