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公司暂停发货没有法律依据。根据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在本题中,乙公司并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甲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因此,乙公司暂停发货没有法律依据。
(2)根据规定,合同当事人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在本题中,由于标的物需要运输,因此针对交付地点,应当由乙公司所在地履行,由乙公司交付给第一承运人。
(3)货物灭失的损失应当由乙公司承担。根据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也规定,当时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乙公司迟延履行,发生泥石流灾害导致货物全部灭失,此时不免除乙公司的违约责任。
(4)丁公司应当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5)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 6 个月。根据规定,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
(6)丙银行不能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在本题中,丙银行应当优先执行主债务人甲公司的抵押,因此,丙银行不能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7)①铁路运输部门不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本题中,因不可抗力造成货物灭失,铁路运输部门不承担违约责任。
②乙公司可以要求铁路运输部门返还运费。根据规定,货物在运输途中因不可抗力灭失,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