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案例题 腾飞公司是一家在深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10亿股。2021年5月,公司拟发行新股。公司基本情况为:2018年至2020年,公司连续盈利,分别为4 000万、6 000万、5 000万,期间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分别为:500万、900万和600万。公司拟定了三种方案交由财务顾问审议:第一种方案,在深交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发行价格为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第二种方案。向老股东配股4亿股,由持股1%以下的小股东优先认配;第三种方案,向不超过40个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其中包括本公司股东新星科技,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75%。财务顾问认为发行方案存在一定问题,经修改后,2021年5月18日,董事会通过决议,同意第三种发行方案:共增发2亿股,其中新星科技原持有公司股份28%.本次向其增发1亿股.新星科技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随后,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增发事宜进行表决.股东张某提出新星科技不能参与表决.且在此次增发后将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新星科技认为此次增发只要经过其他股东表决同意且股东大会同意其免于发出要约,可以不发出收购要约。早在5月中旬.市场就出现了腾飞公司发行新股的传闻,5月16日和17日,腾飞公司股票连续两天涨停。5月17日,证券交易所要求腾飞公司就股价异动进行说明,5月17 日晚,腾飞公司发布公告称,正在筹划发行新股事项.目前尚未确定方案。5月16日董事何某之妻将股票账户全部亏本清仓,以涨停价买入腾飞公司股票1万股。同时,汇通基金公司准备了大量资金准备参与腾飞公司的定向增发,其旗下基金经理吴某参与讨论此次投资事宜,会后,吴某告知其好友于某.于某当即购入腾飞公司股票1万股。7月1日,证监会接到举报,称腾飞公司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经查实。何某之妻与于某持有的腾飞公司股票均亏损2万元。证监会对二者进行处罚.二者均提出异议,认为证监会的处罚没有依据,且自己持有的股票并未获利。10月20 日,何某之妻将持有的腾飞公司股票售出,获利3万元。董事会要求何某之妻将3万元交付给公司,何某之妻认为自己已经被证监会处罚,且公司没有理由要求其交付该获利。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腾飞公司的基本情况是否符合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并说明理由。
(2)三种增发方案有哪些不符合证券法律规定之处?并分别说明理由。
(3)张某提出新星科技不能参与表决,是否有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
(4)新星科技认为“只要增发经过其他股东同意且股东大会同意其免于发出要约,可以不发出收购要约”的观点.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并说明理由。
(5)腾飞公司5月17日晚发布公告的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6)证监会对何某之妻和于某进行处罚是否有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
(7)董事会是否有权要求何某之妻将3万元交付给公司?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腾飞公司的基本情况符合公开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增发股票,必须连续3年盈利,且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腾飞公司2018年~2020年连续3年盈利分别为:4 000万、6 000万、5 000万,期间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分别为:500万、900万和600万。满足增发的一般条件。
(2)①向不特定对象增发方案不合法之处在于:发行价格为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根据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增发的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②向老股东配股方案不合法之处在于:首先,配售数量不合法,根据规定,上市公司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腾飞公司原股本总额10亿,拟配股4亿股,不合法;其次,让小股东优先认配不合法,根据规定,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③定向增发方案不合法之处在于:首先,向不超过40个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不合法.根据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对象人数不能超过35人:其次,发行价格拟定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70%不合法,根据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
(3)张某提出新星科技不能参与表决有法律依据。根据规定,股东大会就发行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新星科技作为发行对象不能参与表决.符合规定。
(4)新星科技的观点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则可以免于发出要约。题目中新星科技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所以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审议且股东大会同意其免于发出要约,则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5)腾飞公司5月17日晚发布公告的行为,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公司增资的计划属于重大事件,应当进行披露。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题目中5月中旬市场出现传闻.且5月16日和17日,腾飞公司股票连续两天涨停,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增资计划的相关信息。
(6)证监会对何某之妻和于某进行处罚有法律依据。首先,何某之妻构成内幕交易。根据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上市公司的重大事件皆为内幕信息。根据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构成内幕交易。何某之妻在该重大事件尚未公布的时候亏本将自己原来的股票清仓。以涨停价买入腾飞公司股票.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构成内幕交易。其次,于某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根据规定,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属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7)董事会有权要求何某之妻将3万元交付给公司。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等将其持有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又卖出,或者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有权要求收回该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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